LOGITECH股份有限公司

隐私政策

对于本公司在业务中使用的本公司客户、交易方、从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士等的个人信息,本公司将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努力妥善管理和保护个人信息。

  • 1、本公司将以合法且公正的方式获取、利用及提供个人信息,并且不在实现特定使用目的的必要范围外处理个人信息。此外,本公司还将采取措施,以确保个人信息不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 2、本公司将遵守处理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制定的准则及其他规范,妥善处理个人信息。
  • 3、在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方面(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损坏),本公司在公司内部建立了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公司整体的推行体系,并实施了信息安全教育、设备的物理安全措施、系统的专业技术性安全措施,以实现整体的安全管理。此外,在个人信息保护的推行体系中,我们还将纠正不适当之处,以确保个人信息得到妥善保护。
  • 4、对于当事人的投诉和咨询,本公司常设咨询室,并通过网站和各种媒体公布联系、受理和申请程序,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本公司将记录应对内容和结果,并作为改进时的参考加以利用。
  • 5、为确保本公司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不落后于或偏离周围环境和条件的变化,我们将定期对组织、人员和规则进行重审,并努力持续改进和维持妥善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系统。
  • 6、本公司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投诉和咨询通过以下窗口受理。

有关个人信息的咨询窗口
(受理时间 10:00〜18:00,周末及节假日、其他本公司的休息日除外)
TEL:03-5795-1871
制定日期:2021年4月1日

LOGITECH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川村将臣

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

  • 1、关于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本公司仅在已事先声明的使用目的范围内使用已保管的个人信息。

    (1) 客户及交易方的个人信息
     用于实行仓库内作业服务等由客户委托本公司的业务。
    (2) 您所咨询的公司或个人的信息
     用于回答您的咨询,或提供本公司服务的相关信息。
    (3) 本公司从业人员的个人信息
     用于考勤管理、安全管理及其他行政手续。
    (4) 应聘者的个人信息
     用于联系或审核应聘者。
    (5) 从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
     用于人事、劳务管理和社会福利等手续。

  • 2、关于自愿性
    您可以自愿提供个人信息,但是,无法提供个人信息时,将有可能无法实现上述第1条所述的使用目的,敬请注意。
  • 3、关于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除符合下述任一情况外,本公司不会向第三方提供已保管的个人信息。

    (1)已事先向当事人明确声明或通知必要事项,并已获得当事人的同意时
    (2)基于法律时
    (3)有必要保护个人的人身安全或财产,且难以获得当事人的同意时
    (4)尤其有必要改善公共卫生或促进儿童健全成长,且难以获得当事人的同意时
    (5)需协助国家机构、地方公共团体或受其委托者执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手续,且获得当事人的同意会妨碍上述行政手续的执行时
    (6)业务因合并或其他原因由其他公司继承,并在继承前的使用目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时

  • 4、关于个人信息的委托
    在上述第1条所述的使用目的范围内,本公司可能将保管的个人信息委托给业务委托公司。关于受委托方,本公司将选定符合本公司所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准的公司,并在签订要求该公司对信息进行妥善管理的协议后进行委托。
  • 5、关于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的通知、披露、更正、停止使用和删除等
    对于本公司所持有的做为披露对象的个人信息,在当事人对使用目的的通知、披露、更正、增加或删除内容、停止使用、销毁及停止向第三方提供(以下简称“披露等请求”)提出申请时,本公司的相应处理程序如下所示。然而,以下信息不属于披露对象,故本公司将无法回应当事人的相关请求。

    a)有可能对当事人或第三方的人身安全、财产或其他权利或利益造成损害的信息
    b)有可能助长或诱导非法或不正当行为的信息
    c)有可能妨碍犯罪行为的预防、扑灭或搜查,或其他公共安全和秩序维护的信息
    d)有可能严重妨碍本公司正常开展业务的信息

    (1)关于披露等请求的格式
    披露等请求的申请表可从网站上下载(PDF格式),希望通过邮寄方式获取表格时,请向下述第6条的“有关个人信息的咨询窗口”提供您的住址和姓名,并阐明希望邮寄的要求。
    (2)请求披露等时所需材料及联系方式

    a)个人信息披露等申请表
    b)当事人身份确认材料。由代理人申请时,除委托书外,按照个人信息披露等申请表中所述。
    c)请将上述a、b)的所需材料邮寄到“有关个人信息的咨询窗口”的地址。

    (3)关于当事人的身份确认
    收到个人信息的披露等请求的申请表后,本公司将立即根据本公司所持有的个人信息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4)通知或披露个人信息使用目的的费用
    本公司仅在“通知做为披露对象的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或“披露做为披露对象的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收取以下费用。

    a)对每次请求收取2,000日元(含税)。
    b)请在提交材料时附上2,000日元的邮票(25张80日元的邮票或其他形式皆可,邮票类型不限)。
    c)费用不足或未附上邮票时,本公司将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付费时,将被作为未提出申请处理。

    (5)对披露等请求的回答方式
    本公司会将回答邮寄至申请人的住址。
    (6)因您所提出的披露等请求而获得的个人信息的处理
    将以本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定为准。另外,您所发送的个人信息披露等请求的申请表和所附材料将被扫描并保存,原始文件将用碎纸机切碎,因此一律无法返还。

  • 6、有关个人信息的咨询窗口
    邮编:108-0074 东京都港区高轮4丁目23番5号 品川Station大楼7楼A号室
    LOGITECH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信息保护事务局
    (平日 10:00〜18:00)
    TEL:03-5795-1871